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人口普查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全县人民积极支持,广大普查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我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我们经过亲身参与,既感到成功的喜悦,也感受了普查的艰辛。回顾总结整个人口普查工作,我们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也碰到了一些工作难题,引起人们的反思。现就我们的工作实践和见解,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人口普查登记原则
经过实践检验,我们认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方案设计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国家不但制定了普查条例和普查方案,而且对各阶段工作都制订了工作细则,保障了人口普查这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繁而不乱,有章可循。从普查资料中获悉,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仅收集了男女人口和年龄等几条基本信息,而本次人口普查长表采集户记录17条、人记录达28条信息,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了我国人口的现实状况。
往届人口普查采用按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原则,在那流动人口少、户籍制度严格规范的时代是适用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地登记原则,由于人口流动大、常住地界限不清,结果造成人口大量重登漏登现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规定:“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这种登记方法有效解决了普查对象重登漏登的问题。普查登记原则的改变,是普查制度方法的逐步完善与发展。
二、关于普查登记“入户难、见人难”的问题
城镇由于常住人口多、流动性大、工作性质和居住复杂,加之普查对象的主动配合程度不高,“入户难,见人难”是城镇人口普查最大的难题。普查人员为有的住户登记需要多次上门,人吃了亏又耽误时间,还不可避免错登漏登。社会动员已今非昔比,单靠宣传工作很难达到主动配合的效果。普查前虽然进行了户口清理整顿,但其结果不尽人意。要解决这个难题,根本办法是由国家制定行政(法定)措施,譬如公民在人口普查周期内必须通过人口普查登记,才能办理户口、身份证等有关手续,将普查人员的上户登记改变为普查对象主动到普查机构申报登记,这样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关于长表抽样方法
本次人口普查方案规定:“长表抽样工作由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实施。每个普查小区按10%抽取长表调查住户组,每个住户组由相邻的4户组成”。应当说,这种抽样方法是科学的,也是严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就出现了一定的难度,在业务培训中为此花费了较多时间和精力,这是由于普查人员城乡之间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的差异。现在农村很多地方是老幼妇孺的留守村,普查员工作水平普遍不高,对普查项目和方法的理解接受能力不强,加之怕麻烦,如果由村级负责长表抽样会达不到要求,因而都是由乡级人普办越疽代疱抽取的。抽取样本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我们建议今后普查中还是采取按逢5逢10随机抽取,以便于大面操作。
四、关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人口普查兴师动众,花钱费力,目的在于摸清各地人口家底,指导人口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普查结果既要能及时作用于国家,也要能及时作用于地方。以前普查数据靠人工逐级汇总,基层工作量是大,但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有原始依据可查。现在采用光电技术,普查表在市级录入后上交,我们就只能坐等上级返回数据,而上级审核汇总的时间太长,2010年的人口详细情况要在2012年才能反馈下来,普查成果的使用价值就大打折扣。
我国是一个看重姓氏的文明古国,搞一次人口普查要能获得各姓氏人口的数据。普查主要数据的汇总程序要分解到行政村一级,这样就能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充分发挥人口普查利国利民的作用。
五、关于超生户如实登记
为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文件,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主动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可按计生条例规定的下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强调普查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这项规定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就已出台,本次人口普查期间,有超生户向县人普办咨询普查政策,他们对超生子女的上户口登记寄希望于人口普查。各级对上面精神也都进行了传达贯彻,但下面执行效果甚微。摄于“一票否决”,基层政府和干部担心责任追究的思想顾虑不能解除,对超生户的征超罚款力度不减,不予进行户口登记,有的超生人员甚至是上届人口普查就漏登的,因无户口就一直拖下来。政策外生育人员现实存在,他们始终是人口统计中的一个漏洞,他们应当享有普查登记的权利。我们建议在今后的人口普查中,对超生人员的如实申报要采取硬性措施,对超生的处罚做出民众能够接受的明确规定,或授权县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登记办理,使上面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切实搞准人口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