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关于排污权总量指标的相关咨询已收悉,现将咨询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可交易的排污权包括执行排污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单位,其富余排污权扣除减排义务后所形成的排污权”、第三条第二项:“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排污权,或者采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包括破产、关停)等减排措施后不再排放主要污染物所形成的排污权”。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具体可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减排认定和交易申请。
感谢你对生态环境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我们的工作能得到你们的认可,谢谢你们对环保事业的做出的贡献!
岳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