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办字[202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检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积累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验,提升数据处理软件质量,经研究,选取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重庆、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综合试点地区,拟于3—5月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筹经费、自主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取试点县(市、区)
各国家综合试点省份分别选择一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较齐全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地区,并于3月15日之前将试点地区名称、试点工作联系人上报国家统计局五经普集中办。
二、成立综合试点工作机构
试点省(区、市)应及时成立试点工作机构,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试点县(市、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试点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动员组织有关力量扎实做好各项试点工作。
三、选聘普查员、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3月31日前,试点县(市、区)应完成普查员选聘、部门数据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经普办将于3月份印发综合试点方案、开展业务培训。试点期间,国家统计局将成立工作组分赴各国家综合试点省份,与各地综合试点工作机构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除6个国家综合试点省份以外,其他省(区、市)统计局选派一名业务骨干赴国家综合试点省份参与试点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人员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单位、熟悉专业)上报国家统计局五经普集中办。
联系人:余传鑫;陈律涛
电话:010-68783365,68782555
电子邮箱:wjpjzb@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