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普办〔2020〕60号
各市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安全保密工作,规范对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口普查安全保密教育管理
(一)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保密范围等基本内容。
(二)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接受保密教育,规范“两员”日常操作。加强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管理,明确告知失密后果及相应责任,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二、加强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管理
(一)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严守保密流程,对于各级公安、卫健、教育、民政、人社、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的户口整顿资料信息、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在校学生、死亡、社保、境外人员等方面的行政登记个体资料,要加强保密管理,重要数据严禁外网传送,确保数据安全不泄密。
(二)人普工作涉及的户口整顿、户籍清查表等所有纸介质资料,在分发、上交和送交过程中,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双方安全保密的责任,确保做好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入户调查期间取用的各种纸介质资料及数据,使用结束后应集中收交,统一保管。人普登记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普办要组织好各种纸介质资料的收交管理工作,村(社区)必须按发放登记逐一收交资料,逐级上交到县市区人普办,经人普办主任签字后,通过保密途径统一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三、加强数据存储媒介使用管理
(一)“两员”使用数字采集设备,应设置密码,并对密码做好保密工作;在非采集核对期间应不查看已采集数据,对个人私密信息做好保密工作;采集设备遗失要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普办报告,并及时取消该号码业务分配。
(二)含有涉密信息的各类存储介质,如u盘、光盘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畴,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实行备份生成、存储、借用、销毁全过程的管理。
(三)存放保密资料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专人负责,实行“一人一机”管理。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