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统办发〔2015〕2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
统计局差旅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队: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差旅审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岳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印发
岳阳市统计局差旅审批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差旅管理,根据《岳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市财行〔2014〕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差旅审批程序
局机关各科室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地点、内容、线路、频率和人员数量。工作人员到岳阳市区以外的公务外出实行审批制,出差前3日内须认真填写《岳阳市统计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外出。
1.局领导出差前须报局长批准。
2.科长出差,须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长审批(省统计局会议通知除外)。
3.科长以下工作人员出差,2天以下(含2天),经科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
4.须携带《公务接待函》的,按程序审批。
二、规范差旅费开支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岳市财行〔2014〕9号文件执行);省内出差(不含君山区、云溪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2.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不含君山区、云溪区)。
3.工作人员到君山区、云溪区开展公务活动,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80元每人每天)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在规定限额标准内(100元每人每天)凭据报销,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因情况特殊、需要住宿的,应事先向单位财务分管领导报备方能报销。
4.所有差旅费用开支,具体执行细则,严格按《岳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市财行〔2014〕9号)文件执行。
三、严肃差旅纪律
1.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不予报销。严禁先出差后办理手续。
2.出市外执行公务严禁私驾车。
3.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5.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6.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出差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加强监督问责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1.没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不按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6.转嫁差旅费的。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科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