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湘统办[2012]4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岳阳市统计系统行风建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市统计系统行风建设、
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统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湘统办[2012]4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统计局统计行风建设及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三条 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周期一般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第五条 县市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行政区和非行政区设先进单位各一名。
第六条 考核评比计分标准。
统计行风建设、纪检监察信息报送(100分)。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30分)。
1.健全行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及时进行调整,计8分。
2.落实责任,明确成员单位行风建设工作任务分工,计6分。
3.与所属机关科室和基层局队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计10分。
4.年初制定年度行风建设工作安排,计6分。
(二)加强宣传教育,弘扬统计行风(14分)。
1.每年以不同形式组织系统职工进行2次以理想信念、法制法规、统计职业道德为内容的专题学习,每组织1次计5分,最多计10分。
2.组织撰写反映统计行风建设的稿件,每年1篇,每篇计4分;被报刊、杂志刊登,每篇另加2分(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三)强化监督,提高执行力(20分)。
1.围绕“三个提高”开展专项检查,计8分。
2.每年组织开展统计行风建设专题调研或召开相关座谈会,计8分。
3.公开设立行风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计4分。
(四)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10分)。
1.建立对外统计信息公开网站、内容更新计5分。
3.组织开展统计开放活动,计5分。
(五)材料报送(26分)。
1、完成全年信息报送任务计11分,少完成一篇调研文章扣4分,少完成一篇信息扣2分扣完为止。
2、11月30日之前,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总结,计5分,迟报减2分。
3.按要求报送行风建设工作专项材料计5分,迟报减2分。
4.主动开展统计行风建设课题研究并提交课题报告计5分。
(六)配合市统计局纪检监察室开展以统计行风建设为主题的专项活动,另加2—5分。
(七)一票否决。
本年度本单位发生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取消当年度统计行风建设评奖资格。
第七条 评比表彰。
岳阳市统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每年组织以上奖项评比工作,由岳阳市统计局办公室发文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统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纪检监察工作 年度考核 办法 通知
共印20份
岳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