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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和《2010年度全市运输邮电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2010-10-20 00:00   来源:服务业科  

  各县市区统计局:

  经市统计局同意,现将《2010年度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和《2010年度全市运输邮电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服务业 运输邮电业 统计 评比办法 通知

  共印17份

  岳阳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发

  2010年度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促进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评比办法。

  一、评比对象及时限

  评比对象为各县市区统计局。评比时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二、评比内容及标准

  评比采用百分制计分,基本分值为100分。评比内容包括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研究、组织机构建设、统计基础建设、完成市统计局交办的服务业统计其他工作和创新工作六个部分。分数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一)统计报表

  准确及时上报2010年服务业统计定期报表,计基本分45分。

  1.未按《2010年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报表,每迟报(包括在规定时间以后重报的)1天扣2分。

  2.报表上报时未按要求附文字说明或说明不清楚的,每次扣1—2分;内容详实、分析透彻的可酌情加1—2分。

  3.服务业年报数据差错率不超过1%的,扣1分;在1%—2%之间的,扣2分;在2%—3%之间的,扣3分;在3%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扣1.5分。定期报表差错率不超过1%的,扣0.5分;在1%—2%之间的,扣1分;在2%—3%之间的,扣1.5分;在3%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扣1分。在制度规定上报期限内主动修改差错的不扣分。对省统计局服务业统计调查处提出的查询问题,超过24小时不予答复的每次扣2分。差错率的计分不设上限。

  4.未按市统计局规定的方式上报,文件名或格式出错的,每次扣1分。

  (二)统计分析研究

  围绕服务业领域撰写了2篇统计分析资料和2篇政务信息的, 计基本分15分。

  1.分析资料每少一篇扣5分,每增加一篇加2分,每完成一项课题研究加5分。政务信息每少一篇扣2.5分,每多一篇加0.5分。

  2.分析资料被国家、省、市级政府内刊以及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和1分;被国家级网站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省级网站采用的每篇加1分。政务信息被国家统计局网站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省统计局网站采用的每篇加0.2分。

  3.资料得到县、市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3分;得到省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分;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0分。

  4.同一篇资料重复采用的不重复加分,按最高层次计分。评比时,需提供采用凭证和批示复印件。

  (三)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成立了服务业统计机构,有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落实了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了基本工作条件的,计基本分20分。

  1.未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的,扣5分。

  2.县市区政府就服务业统计工作发了文件的,加5分。

  3.县市区领导就服务业统计工作作出批示的,加3分。

  4.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了常年预算或者有专项经费的,加5分。

  (四)统计基础建设

  对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了部署,建立和完善了服务业统计报表和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并更新维护服务业单位名录库,计基本分10分。

  1.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加2分。

  2.开展了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和检查,有效保障了数据质量的,加2分。

  3.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网站宣传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加1分。

  (五)省统计局交办的服务业统计其他工作

  认真完成市统计局布置的服务业统计其他工作任务,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计基本分5分。根据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和完成任务质量情况酌情加1—3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或多次催办才完成任务的,扣1—3分。

  (六)创新工作

  为满足党委政府、社会公众需求,在服务业统计工作内容、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的,计基本分5分。创新工作被市统计局向全市推广的加3分。

  三、组织实施及奖励办法

  评比工作由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科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综合得分情况,县市区组评一、二、三等奖各1名;行政区和非行政区组评先进单位各一个。

  工作总结及相关评比资料,请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科,逾期报送的视为放弃评比资格。上报的数据和资料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比资格。

  2010年度全市运输邮电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为圆满完成全市运输邮电业统计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对象及时限

  评比对象为各县市区统计局。评比时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二、评比内容及标准

  评比采用百分制计分,基本分值为100分。评比内容包括年报、统计分析研究、统计基础工作、统计改革与创新、其他工作五个部分。分数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一)年报

  准确及时上报2009年运输邮电业统计年报,计基本分30分。

  1.未按《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报表,每迟报(包括在规定时间以后重报的)1天扣2分。

  2.报表上报时未按要求附文字说明或说明不清楚的,每次扣1—2分;内容详实、分析透彻的可酌情加1—2分。

  3.年报差错率不超过1%的,扣1分;在1%—2%之间的,扣2分;在2%—3%之间的,扣3分;3%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扣1.5分。在制度规定时间内主动修改差错的不扣分。对省统计局服务业统计调查处提出的查询问题,超过24小时不予答复的扣2分。差错率的计分不设上限。

  4.未按市统计局规定的方式上报,文件名或格式出错的,每次扣1分。

  (二)统计分析研究

  围绕运输邮电业撰写了1篇统计分析报告和1篇政务信息的,计基本分35分。

  1.无分析报告的扣30分,无政务信息的扣5分。每超额完成1篇分析报告加2分,每超额完成一篇政务信息加0.5分,每完成一项课题研究加5分。

  2.分析报告被国家、省、市级政府内刊以及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和1分;被国家级网站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省级网站采用的每篇加1分。政务信息被国家统计局网站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省统计局网站采用的每篇加0.2分。

  3.分析报告得到县、市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3分,得到省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分,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0分。

  4.同一篇资料重复采用的不重复加分,按最高层次计分。评比时,需提供采用凭证和批示复印件。

  (三)统计基础工作

  统计台帐完整规范,数据报送渠道畅通有效,计基本分15分。

  1.加强部门联系,开展了数据联审的,加2分。

  2.开展了运输邮电业统计业务培训和检查,有效保障了数据质量的,加2分。

  3.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网站宣传运输邮电业统计工作的,加1分。

  (四)统计改革与创新

  积极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服务,积极探讨、创新运输邮电业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新问题,计基本分5分。创新工作被省统计局向全省推广的,加3分。争取政府或有关部门专项经费的,加3分。

  (五)其他工作

  认真完成市统计局布置的运输邮电业统计其他工作任务,及时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计基本分5分。根据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和完成任务质量情况酌情加1—3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或多次催办才完成任务的,扣1—3分。

  三、组织实施及奖励办法

  评比工作由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科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综合得分情况,县市区组评一、二、三等奖各1名;行政区和非行政区组评先进单位各一个。

  工作总结及相关评比资料,请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科,逾期报送的视为放弃评比资格。上报的数据和资料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