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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编稿时间:2020-09-21 08:25   来源:人口社会科  

湘人普办〔2020〕41号


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   南   省   公   安   厅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关于认真做好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各市州人口普查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进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标准时点为11月1日零时。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要求和《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做好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29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本地依法被判处徒刑在看守所、监狱执行的罪犯(不含拘役罪犯和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和依法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普查表式采用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格式。各地人口普查办公室与当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加强联系,做好普查业务指导。

    二、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要切实做好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所在看守所、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普查登记,填写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的电子普查表(见附件),以光盘形式移交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管理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普查资料,并通过普查数据采集系统导入上报。

    四、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关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工作使用。各市州、县市区普查机构要切实做好资料管理,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泄漏。

   

    附件:1.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查表 

        2.普查表填写说明

   

 

   湖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查表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

出生月

民族

受教育程度

是否识字

 

 

 

 

 

 

 

 

 

 

 

 

 

 

 

 

 

 

 

 

 

 

 

 

 

 

 

 

注:犯罪嫌疑人和依法被判处拘役人员不在看守所中进行普查登记。

 

附件2

 

普查表填写说明

 

(1)序号:为从1开始的顺序编号。

(2)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

(3)公民身份号码:指18位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缺失的填写18位1。

(4)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请填写“男”或“女”。

(5)出生年: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只填出生年的数字,不加“年”字。如1969年出生,只填写“1969”。

(6)出生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月,只填出生月的数字,即:1—12。

(7)民族:填写完整民族,如汉族需写作“汉族”,不能仅填写“汉”。

(8)受教育程度:包括未上过学、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9个选项。

(9)是否识字: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请填写“是”或“否”。

  湘人普办〔2020〕41号关于认真做好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