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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制

编稿时间:2016-03-02 10:28   来源:法规科撰写  

一、责任单位:岳阳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二、责 任 人:政策法规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工作负全责,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统计执法检查及统计违法案件处理责任人为科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行为;

(八)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行为;

(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十)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十一)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

(十三)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

(十四)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述违法行为分为三档,即: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岳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岳统[2013]22号)文件的标准实施。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岗位分工责任制,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纪委、监察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科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行政处罚规定的;

2、其他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反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科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