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构:岳阳市统计局
检查内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检查程序:到单位检查前,事先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检查时主动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
一、双方权利义务
(一)检查机构的权利义务
1、检查时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本次检查的项目和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2、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4、做好调查记录,调查结束时将调查记录交当事人当场核对;
5、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6、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反馈检查的主要情况,相互交换意见。
7、对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二)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1、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统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2、配合统计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实提供情况,
3、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当场核对检查单位的调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三、统计检查员在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与统计有关的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调查询问。
四、行政处罚程序
邮寄或送达《权利告知书》→如被处罚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邮寄或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邮寄或送达《听证通知书》→组织听证、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邮寄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逾期不履行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处罚机构的权利义务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罚对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被处罚对象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处罚对象的权利义务
1、对行政处罚告知,有陈述和申辩权;
2、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听证权;
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申请复议权或提起诉讼权;
4、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提起诉讼权;
5、按期接受处罚。
五、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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