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事项名称 |
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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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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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9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9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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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市统计局 |
责任科室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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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0-8788782 |
投诉电话 |
0730-8788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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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在岳阳市境内注册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法人单位可参评先进集体; 二、在岳阳境内从事统计工作四年以上的个人可参评先进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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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全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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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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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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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行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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